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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转让房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刘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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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转让房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004年7月,田某与买主李某及一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田某市内建筑面积18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价款35.3万元,买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首付款12万元,卖方则同时将房屋以现状交付买方,并待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中介公司协助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支付购房尾款,买方在支付首付款后即可开始对房屋装修、居住,中介费和产权过户费由买方承担,并对违约金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当月16日,李某将其市内一套80多平方米房屋出卖后,在当日向田某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田某则将房屋交给了李某,李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

  法院同时查明,上述房屋系田某于2002年9月从其单位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且其已向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但至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同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已交与中介公司保管。

  法院认为,本案房屋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有效证据,认定涉案购房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故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此案的杨桓法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与买方及中介公司所签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杨桓说,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但一般而言,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只有转让始终不能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如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或者转让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才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首先,在本案中,购房合同是田某与买方自愿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房人不但按照约定收取了部分购房款,而且还向买房人交付了房屋,买房人在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实际接受房屋并进行装修入住多年,已形成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

  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确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应当是指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而且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田某根据其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取得了房屋,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涉案房屋的权属明确,相关房屋权属证的办理和实际取得处于完全能够实现的可期待状态,交易手续和产权过户也均是可以完成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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