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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要债,保证人不担责
来源:刘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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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要债,保证人不担责



2007年3月10日,李长鸣向时宜宾借钱,并且出具了一张欠条,写了李长鸣借时宜宾人民币1.5万元,约定于2007年6月25日归还,并由李长鸣哥哥李长光、朋友关曲明担保,2个保证人也在李长鸣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李长鸣未偿还所借的欠款,故时宜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长鸣归还欠款,并由李长鸣哥哥李长光、其朋友关曲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保证人代理人认为,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李长鸣约定归还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12月25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债务有李光鸣承担还款责任,其他两被告不承担责任。


文中人员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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